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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仲裁申请

二手房买卖合同仲裁申请

二手房买卖合同仲裁申请
二手房买卖申请仲裁
二手房买卖发生纠纷,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条款,自愿将双方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公正的判断和结论。采用仲裁这种解决方式需要有如下几个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一般要求书面形式;第二,提请仲裁一方当事人必须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第三,提出的请求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限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所出现的人身损害纠纷就不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关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无故反悔。在双方调解不成时应及时仲裁,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在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既不能再提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手房买卖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因此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发生纠纷时即可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房地产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4)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5)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纠纷;(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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