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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有哪些?
根据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该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 (四)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本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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