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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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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以下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的介绍内容,仅供参考。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
  第一,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第二,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第三,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第一,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第二,公开原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政府也无权主动公开。
  第三,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就是指人人具有平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二,平等原则运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领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做法,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第三,平等原则得到落实,需要平等原则的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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