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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是指口述证据吗

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是指口述证据吗

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是指口述证据吗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证据对于案件十分重要,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于证据非常重视。这样,不仅仅是为了还原案件真相,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更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立案证据标准的存在,有效的提高了公安机关办案效率和准确度,避免浪费人力物力。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安立案证据标准的情况,可以咨询律师365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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