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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需要刑大办案吗

寻衅滋事需要刑大办案吗

寻衅滋事需要刑大办案吗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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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办案流程




    (一)、受案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4、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5、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三)、侦查



    (二)、立案



    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3、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四)、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刑罚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案件的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是常有的事,双方当事人在行为上多数是用武力伤害他人,这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广大群众在周边若是有此类似事件应当及时向应当公安局进行报警,以免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同时公安部门将会按照司法程序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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