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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上的抽象危险犯

结果上的抽象危险犯

结果上的抽象危险犯
危险犯的抽象危险

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虽然抽象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但在认定抽象危险是否存在时,法官的判断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确定有无立法者推定的危险。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危险犯就是对社会有伤害的犯罪分子,但对于危险犯不一定都会具有危害的结果,如果没有造成犯罪的实事情况那么一般就会认定为未遂,对于未遂犯在处罚时候一般就会针对于既遂的条款而进行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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