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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无故解除合同

承包人无故解除合同

承包人无故解除合同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无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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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满足上面这些条件中的一个就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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