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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新刑法300条

修改 新刑法300条

新刑法300条 修改
新刑法第358条修改了吗?
没有修改。现行刑法颁布予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t(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t(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t(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t(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t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t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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