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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内容详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孩子当前的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按照法院的判决被撤销监护权的一方,在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经人民法院经审理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内容延伸理解,如果原来的监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根据意见,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在我们国家属于一部比较新的法律,因为他是最近才颁布实施的,但是实际上它的内容也是跟老百姓生活非常密切的,比如说民法总则的第43条规定的就是企业法人的一些系列问题,当他们发生一些问题的时候,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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