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大于质押权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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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质押
借款人可以以物业使用经营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从上述规定来看,物业使用经营权应当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因此,借款人以物业使用经营权作为质押标的签订质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kxeey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