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除合同规定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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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规定
(一)试用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等条款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劳动者只需要尽到书面通知(仅限试用期内,法律未规定书面形式,但出于保存证据需要,最好使用书面形式)义务。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非试用期、其他情况
1、提前30天通知:
无需任何条件。
2、随时通知: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
未按时支付足额劳动报酬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合同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3、无须通知,立即解除:
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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