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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普通法院实行违宪审查权按照惯例合法吗

由普通法院实行违宪审查权按照惯例合法吗

由普通法院实行违宪审查权按照惯例合法吗
由普通法院实行违宪审查权按照惯例合法吗
1.由普通法院实行违宪审查权在宪法法理上,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均由同一国家机关行使,实际上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一种附属权力,没有违宪审查权即没有法定解释宪法的权力,且此种权力为排他性权力,一旦宪法授予某一国家机关行使,则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行使。
2.根据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主体的不同可将违宪审查制分为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和议会四种体制。
3.在普通法院体制中,法院可以通过对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附带审查所适用的法律和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宪法进行解释,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即实现其违宪审查的职能,将一般案件的审理与宪法诉讼相结合,普通法院的司法程序完全可以胜任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故此种体制虽然受到司法审查的被动性以及受案范围的限制等法理上的批评,但由审理一般案件的普通法院直接解释宪法在宪政体制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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