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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违约责任

民法总违约责任

民法总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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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其中也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概念及相应的法律解释。以上只列举较为常见的几种违约情况。而商务活动中违约责任往往关及巨大的经济利益,诉诸法院是解决问题的最稳妥的办法,所以,往往需要和律师详细商谈,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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