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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赡养关系纠纷诉状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诉状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诉状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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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刘xx,女,汉族,1933年10月17日出生,xxx市人,现住xx。


    被 告:郭xx,女,汉族,xxx市人,现住xx。联系电话:xx。


    案 由:赡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生活费即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5414元,按月支付,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当月生活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医药费、护理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丈夫婚生有一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2008年,原告丈夫不幸离世。1999年儿子因交通事故离世。长女郭xx是xx职工,其丈夫是xx,其儿子已成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次女郭xx是下岗女工,其丈夫因车祸已于前几年去世。2010年4月份之前,原告一直由被告与次女郭xx按年轮流赡养。 2010年4月份,本应轮到被告赡养原告一年,但被告拒不赡养且不支付赡养费,虽经众多亲属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今年已77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现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现被告与次女郭xx共同生活,由其照顾原告的饮食起居。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 致


    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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