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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十条罚金

所得税法第十条罚金

所得税法第十条罚金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有关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在法律上是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是可以向税务部门咨询处理的,避免出现税费申报错误的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起诉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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