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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罚款和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罚款和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罚款和滞纳金

税务诉讼,即税务行政诉讼,作为近、现代国家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纳税人认为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税务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诉讼是18世纪末才开始出现的一种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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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个人所得税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1〕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账务处理上,企业因未履行扣缴义务,作为一种“处罚”,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补缴,同时还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和罚款。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因而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还要注意,企业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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