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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醉驾缓刑

浙江醉驾缓刑

浙江醉驾缓刑
浙江省2023年醉驾缓刑标准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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