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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8条表现代理

婚姻法第18条表现代理

婚姻法第18条表现代理
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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