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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作为原告

谁作为原告

谁作为原告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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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主体是谁作为原告?

应将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列为原告,送养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1)未成年的被收养人享有起诉权。起诉权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实体民事权益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虽然未成年的被收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作为我国的公民,就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即只要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执时,他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原告的资格。(2)被收养人是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在解除收养关系诉讼中,被收养人势必是诉讼主体。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关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登录后查看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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