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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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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处有关铁路运输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否有矛盾之处?

请问:民诉法28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运和联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30条: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上两处有关铁路运输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否有矛盾之处?答:两处规定并无矛盾。民诉法司法解释30条是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这一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28条是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运和联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处规定可以合二为一,即: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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