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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质押合同可否构成质押

无质押合同可否构成质押

无质押合同可否构成质押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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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1、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2、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以权利出质的,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其中: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实践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依据质押合同,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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