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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股东未出资的认定

针对股东未出资的认定

针对股东未出资的认定
针对股东未出资的认定
对股东未出资的认定,主要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出资。具体内容是,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则认定为未实际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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