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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8中哪里有房屋租赁

福州8中哪里有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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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屋租赁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官网上找到了全部的福州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和马尾(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住宅、厂房、仓库、商业及办公等用房的租赁(包括以房屋进行联营、承包、投资、入股名义变相出租房屋和柜台出租,但不包括单位自管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房出租给职工、居民居住的房屋)。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和马尾(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住宅、厂房、仓库、商业及办公等用房的租赁(包括以房屋进行联营、承包、投资、入股名义变相出租房屋和柜台出租,但不包括单位自管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房出租给职工、居民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证管理。同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计划生育、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租房屋。 第六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出租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产权凭证;   (三)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四)房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房管部门自受理申办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房管部门不予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   (一)不具有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   (二)限制产权的;   (三)共有房产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危房或不符合建筑物安全的;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第九条房屋租赁应当向房管部门办理监证手续,租赁双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出租许可证》;   (二)身份证、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外来经商人员务工须有雇用单位证明、劳动部门《务工许可证》及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节育证明书;   (四)外地驻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须持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批准文件;   (五)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约文本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合约内容应当包括:   (一)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装饰、设备;   (二)房屋的用途;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数额和交付办法;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解除合约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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