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中肢体缺失指的是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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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中肢体缺失指的是哪些情形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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