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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工的用工合同

关于学生工的用工合同

关于学生工的用工合同
关于学生工的用工合同
1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照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是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任与之订立凹洞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参见《劳动法》第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2《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诸如此类的条款。
3根据《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
即便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的规定,也并未否认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该规定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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