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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工伤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工伤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有哪些

过程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纳税人发现政府官员违法的话是可以行政复议和听证的,因此,对于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行政复义就是必须在复议之前把纳税人该缴纳的税交完,才有资格进行行政复议,而听证是可以不需要把缴纳罚款就可以进行的,因此,方式不同采用的方法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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