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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争议仲裁缺席审判

动争议仲裁缺席审判

动争议仲裁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

缺席判决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结案率,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去的情况其实是比较多的,而此时并不会因为被告不出庭就不对案件做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此时法官可以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往往判决、裁定的结果对被告是不太利的,因而建议最好还是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的过程中积极的举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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