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诉讼保全案外人提出异议

诉讼保全案外人提出异议

诉讼保全案外人提出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在执行程序尚未发生时,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不具有执行异议的性质;而在执行终结后,案外人的异议已属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2.由案外人提出。


3.执行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提出异议,是在其认为执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而对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例如,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但如果只是对执行措施和方法提出不同意见就不是执行异议。


4.必须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如果案外人只以陈述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说明任何理由,那么执行异议也是不能成立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案外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员提出执行异议;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异议,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标的物的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认定上,发现诉讼标的物不具备可执行性或者无法进行执行处理的,那么司法机关就应当对相关诉讼案件的诉讼要素进行重新认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e1dgd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