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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积金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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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深圳市住屋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详情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屋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屋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屋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屋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屋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屋主要包括保障性住屋、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屋。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屋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屋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屋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屋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屋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屋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以上为深圳市住屋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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