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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究竟要如何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究竟要如何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究竟要如何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究竟要如何适用
1、刑罚中的剥夺政治权利要单独适用或者附加适用。如果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罚的,可以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而对于例如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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