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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合同转让纠纷

集资建房合同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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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有哪些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屋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屋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屋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屋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屋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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