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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134条

民诉法134条

民诉法134条
现行民诉法253条
你好: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有什么具体问题吗?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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