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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吗

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吗

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吗
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吗
1、占有媒介关系不同于其基础法律关系。理论上经常把占有媒介关系与其基础法律关系相混同。通说把占有媒介关系等同于其基础法律关系,例如把租赁法律关系等同于占有媒介关系。其实,租赁合同成立时,并不发生占有媒介关系,须有交付的法律事实才能发生占有媒介关系,也就是说,发生占有媒介关系与发生其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不同的。故而,当基础法律关系无效时,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存在。顺便指出,法律关系是依法形成的,是法律对生活事实调整的结果,不存在无效的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无效的占有媒介关系。
2、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具备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占有媒介关系是双边、相对法律关系。一方为间接占有人,另一方为直接占有人。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行为,[1]而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请求给付。间接占有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即占有回复请求权,这种权利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但其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明确回复占有请求权的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性质的学术意义,是想反衬回复占有的权利并不是一个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通说认为,间接占有受占有保护,但它不能受到类似于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的保护,是因为间接占有的效力是脱离占有之本权的效力,而不是现实占有本身的效力。
(2)占有媒介关系是单一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是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只有一个给付。间接占有人是权利人,直接占有人是义务人。例如,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复合法律关系),是由两个单一法律关系合成的,有两个对立统一、方向相反的给付。在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有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是占有媒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而是租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3)占有媒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这种给付的表现是回复占有。回复占有是以回复利益为目的给付,是作为方式的给付。传统民法中的给付是包括回复占有的。以质押合同为例,在质押合同成立后,存在质权人请求交付质物的质押法律关系,在交付质物后也存在间接占有人(出质人)请求回复占有的占有媒介关系。出质人交付了质物,为增加利益的给付(设立了质权),质权人返还质物,是回复利益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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