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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猎虎查获醉驾10宗

清明猎虎查获醉驾10宗

清明猎虎查获醉驾10宗
非法盗猎野猪是什么罪
  非法狩猎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  (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  (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  (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实践中,同时还可参考1992年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该规定将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为:  (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阱3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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