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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合同效力

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合同效力

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合同效力
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首先,从主体上看


挂靠施工中的挂靠人一般不是企业职工,与施工企业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施工企业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也不享受企业有关劳动保险待遇和工资待遇,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为了将项目经理证或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挂靠到施工企业以开展业务,而内部承包的承包人一定是公司的职工,承包人与施工企业具有直接隶属关系,需听从施工企业命令。


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上述规定表明,当工程施工中的项目管理人员非施工企业人员时,视为“挂靠”经营。


其次,从企业对项目的管理上看


是否达到人员、制度和责任三落实的管理格局,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有效控制。因为立法上之所以把“挂靠经营”列为禁止之列,是因为在这种形式下,资质与项目和资金的结合仅仅是表面的,即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具备资质的又不实施管理。由于管理上的缺位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而质量和安全又事关国计民生。目前,法律要解决当前建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等,因此,从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角度来考虑,立法上禁止“挂靠经营”,这是立法的本意。也是“挂靠经营”与“内部承包”的本质区别之所在。判断施工单位是否存在管理关系,可以从施工企业与挂靠人之间有无产权关系,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有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是否承担质量、技术、经济责任等方面进行区分,若有,则不是挂靠施工关系,若无,则是挂靠施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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