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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管辖法条

应诉管辖法条

应诉管辖法条
劳动争议管辖法条
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是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一个有机整体,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这两种程序作出统一的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两种程序在如何衔接的问题上难免会产生诸多争议。作者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认为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地与仲裁管辖地应当保持一致。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只能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在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仲裁前置,这就决定了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在管辖上存在密切的牵连性,相应地,二者需要做好衔接与协调。但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在这一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审判实践中由此而引发一些争议。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有争议时,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法律有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有的则是模糊的。   1.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时的管辖问题。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据此劳动争议管辖法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2.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和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起诉时的管辖问题。对此,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只是规定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该法院是哪一个法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之所以会出现前述案例所产生的争议,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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