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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可不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人可不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人可不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
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第一顺位抵押,其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物权具有区分原则,因此抵押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而抵押权的设定行为则属于物权行为,因为债权不像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与绝对性,在同一抵押物设立多个抵押合同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常见的。第一顺位抵押权是什么?正是由于同一抵押物拥有多个可能多个债权人因此即产生的抵押权的顺位问题。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即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权,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这就决定了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它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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