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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秦朝对诽谤罪的惩治

简述秦朝对诽谤罪的惩治

简述秦朝对诽谤罪的惩治
对诽谤罪如何认定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由此可见,根据诽谤罪的特性,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要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才能受理。这就告诉人们,被他人诽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尽快的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诽谤犯罪都是自诉案件,如果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受害人没有起诉的,检察院也可以发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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