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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书的犯罪对象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书的犯罪对象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书的犯罪对象是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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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院调解书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符合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原意

我国刑法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立法原意在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树立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调解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并由人民法院当庭确认的一致解决方案。从其性质来看,它仍属于人民法院的一种裁判文书。无论是拒不执行哪种生效的法律文书,都是对审判权的亵渎和挑战;无论是对法院作出的哪种法律文书拒不执行而未受到制裁,都足以降低人民法院行使职权行为的社会公信力。所以拒不执行调解书,无疑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破坏了人民法院裁判的严肃性,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将调解书排除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侵害对象范畴,势必违背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初衷,给法律规定留下一个空白,无法保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严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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