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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书

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书

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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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书

对这类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书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中被告虽然非原告的用人单位,与原告诉请的劳动争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被告信息是具体的、唯一的,属于明确的被告。法院一般会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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