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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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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知罪

知罪就是认识自己的犯罪罪行,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当一个人实施危害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会被认定为犯罪。一个人有了犯罪行为,才会被法院定罪量刑。每名服刑人员都是因为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被法院判刑而被投送到监狱服刑改造的。其罪行是客观存在,这是法院判决的事实根据。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任何企图掩盖、隐瞒自己的罪行的变换行为,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是徒劳的。承认自己的罪行是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的前提,也是认罪服法的必然要求。那么服刑人员如何做到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呢?犯罪事实是指构成罪犯行为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以及数额等。每个人犯罪都有犯罪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不容抵赖、狡辩的。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必须是承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而不是只承认部分犯罪中主要犯罪事实。只要有犯罪事实,都必须如实地、彻底的予以交待和承认。只有这样,才是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改造现实中,大多数服刑人员都能做到承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少数服刑人员千方百计地抵赖自己的罪责,对自己的承认,或者不肯全部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甚至隐瞒着余罪,抱有侥幸心理学,妄图蒙混过关。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这是典型的不认罪服法,是十分有害的。它将使自己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整天患得患失,忧心忡忡,必将严重影响到自己的改造前途。例如云南省某监狱罪犯王某,1995年4月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监改造。由于该犯一直不承认犯了故意杀人罪,无理缠诉,不服从管理教育,故未获减刑。眼看着与自己一同入监甚至后入监的服刑人员被改造成为守法新人,刑满释放后,王犯后悔不已,于2007年写出书面材料,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2008年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19年,至今仍有余刑十六年多。可见只有承认自己的罪行,彻底交待余罪,才能争取主动,才测试获得宽大处理,才能主动接受改造,争取光明前途。而承认犯罪事实、老实交待余罪的服刑人员,将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大胆检举揭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服刑人员,将依法获得奖励。例如,某监狱罪犯覃某,通过教育,认清了自己的犯罪危害,并敢于检举揭发狱外重大犯罪活动,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予以减刑三年,提前刑满释放。因此,知罪是认罪悔罪赎罪的前提和要求,只有做到认识自己的犯罪罪行,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能走好悔过自新重塑自我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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