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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转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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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标算恶意抢注么

转让的商标不应是算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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