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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保全的种类

诉讼证据保全的种类

诉讼证据保全的种类

审判活动中,证据的完整性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全,不能对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审判活动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证据要合法合据,这样才能解决最后的问题。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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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特别关注:
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
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
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刑诉法第4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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