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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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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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