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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的案件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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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否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r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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