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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减刑

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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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号 2011年1月17日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犯罪分子因污染环境而被判处罚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当事人在无力支付罚金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期支付或者其它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时,如果不支付罚金会加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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