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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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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另11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

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比较大,虽然它们的标的物都是债权人抵押的动产,但它们在设立条件和产生原因上都不相同。留置权一般适用于加工、修理等合同的债权债务纠纷,而动产质权更适用于抵押担保合同。当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债务时,留置权的实现首先会有一个宽限期,但动产质权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当下就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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