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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市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

安徽市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

安徽市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
安徽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安徽省2018年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主要是: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不服征地决定怎么办


1、行政复议程序前置


对征地行为不服,复议前置是程序的需要,这是征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救济渠道不同的地方。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补充的是,提起行政复议时应选择适当的复议机关:


(1)若征地行为由国务院部门作出,复议机关为国务院;


(2)若征地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若征地行为由两级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复议机关为进行授权委托的两级人民政府。


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综上所述,安徽省的农民或者是具有土地的居民在被征收之前是可以和政府商议关于补偿的费用的,因为补偿的标准只是给政府一种参考让他们可以合理的支付给公民以免产生经济上的纠纷,人们实际可以拿到的补偿可能是会高于原有的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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