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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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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程挂靠

现实的建筑活动中的工程挂靠,是指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施工任务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即工程实务中常说的“借名合同”、“戴帽子合同”。通常表现为个人或企业不具备资质而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行为,挂靠人一般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或“点子费”),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帐户、印章等工程建设中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认定建筑活动中挂靠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


1、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没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的资格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筑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格等级;


3、挂靠人在承揽施工任务后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人在收取费用后并不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或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等实质责任;


挂靠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实为规避法律。


根据《建筑法》的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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