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刑事二审原审被告人的辩护词

刑事二审原审被告人的辩护词

刑事二审原审被告人的辩护词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刑事被告人立功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马某(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贩卖毒品(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马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XX的辩护词如下:

1、焦点:社会危害性

《全国法院座谈会纪要》指出:“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控方一直强调XX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由于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又坦白的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又无前科劣迹,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并且被告只是将毒品贩卖给一个人,这种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能只将毒品的数量问题作为判断XX罪行的唯一标准。

2、焦点:坦白、立功表现

从侦查卷中可以看出XX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待犯罪事实,并且提供了本案中周洪的活动规律和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的重要环节。

3、被告人XX到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在今天的庭审中也实事求是地供述了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改之诚意,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表示愿意痛改前非,相信他一定能够吸取这次犯罪的教训,重新做人,并且被告人赵善清系初次偶然犯罪,以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4、焦点:控方指控魏宏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所谓运输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明知性”。即行为人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如果行为人对自己所运输的是毒品在主观上不明知,或者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该明知,则毫无疑问绝不构成此罪。

本案中,虽然从被告人陈某所携带的旅行包中查获了毒品海洛因,但陈某在公安人员将旅行包拆开前,并不知道旅行箱夹层中藏有毒品,控方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魏宏明知旅行箱中藏有毒品而非法运送,通过法庭调查,无法证明魏宏“明知”或“应当知道”旅行包中藏有毒品。如果据此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那就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完全是客观归罪了。

在陈述辩护词的时候,要说明受了辩护人的委托来进行辩护的。针对案件为例,根据相应的法律写清楚报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有可以减刑的机会,而且如果是初犯同时被告人还能够主动的提供线索,这对被告人减刑立功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3yypd.html